编辑更新:2026-10-07
以下为假设情境,不对应真实客户或项目。
先不要把供应商资料中的“nano”直接当作法规结论。应核实具体物质身份和规格、在配方中的功能、目标市场与上市时间,再由责任人和合格评估员确认安全评估及Article 16路径。
先看适用范围
EU情境;产品结论不外推到GB/NI。本文用于解释资料准备和规则核对路径,不对具体SKU作合规结论。法规版本、物质身份、用途和日期可能影响适用性。
先把原料信息补完整
在这类准备中,常见的卡点是资料只写了商品名或“nano”,却没有足够信息对应到具体物质、规格和批次。先请供应商提供正式身份与技术资料,并记录配方版本;不要在公开页面上传配方或保密附件。
再确认它在产品中承担什么功能
防晒产品中的某些成分可能承担紫外线过滤功能,但这不能仅凭产品类别推断。应核对该物质是否属于法规列明的UV-filter及其附件条件,也要确认是否属于Article 16(2)所说的范围。
最后才确定通知与时间表
一般产品信息按Article 13核对;符合适用条件时,纳米材料另按Article 16处理,通常有至少上市前六个月的通知时间。具体例外、用途条件和配方安全结论需要专业人员核实。
把问题分给正确的责任人
配方/供应商提供物质事实;欧盟责任人负责法定通知和PIF;合格安全评估员负责产品安全评估。服务方可以在约定范围内整理资料和路径,但不能替上述责任人作法定决定。
常见问题
这是防晒产品,是否可以直接按Article 16的UV-filter例外处理?
不能只凭产品类型判断。需确认该物质身份、实际功能、Article 14对应附件与当前规则,再判断Article 16是否适用。
下一步
建立一张原料核对表,至少列产品配方版本、原料身份/规格、用途、市场和计划上市日;保密资料通过经确认的安全渠道传递。
参考来源
- 欧盟化妆品法规(EC)No 1223/2009(Article 2(1)(k)、10–11、13及16(2)–(3);16(3)(a)–(f)列通知资料。)
- 欧委会化妆品通知系统(CPNP)(一般产品通知及纳米材料独立通知模块。)
- 欧盟化妆品安全报告指南(2013/674/EU)(附录第1、2节;第4.3.2节安全评估复核;第4.4节评估员资格与签署。)
资料核对:2026年10月7日。适用规则应结合目标市场、产品及实际上市时间复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