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806 系列新国标已全面实施,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的合规判定以「终产品 + 实际使用条件」为准,不能简单套用欧盟合规结论,也不能用单一材质或单一规格的检测结果代表所有产品。
电饭煲内胆等金属表面涂覆聚四氟乙烯(PTFE)涂层的情况,涂层并不能作为有效功能阻隔层,无法完全阻止金属基材中的物质向食品迁移。因此,金属基材的迁移风险仍然需要评估。
依据 GB 4806.1-2016 通用安全要求 4.2.2,复合材料、组合材料及涂层产品中各类材质材料均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也就是说,涂层和金属基材需要分别满足各自对应的标准要求,建议企业同时考察两部分的符合性。
对于蛋糕托这类与食品接触面为铝箔的复合材料纸,不能直接套用 GB 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该标准仅适用于由纸、塑料薄膜或铝箔经粘合剂(聚氨酯和改性聚丙烯)复合而成的食品包装袋,适用范围有限。
如果产品严格属于 GB 9683 定义的复合包装袋,可按该标准检测;否则应依据 GB 4806.1-2016 第 4.2.2 条,对复合材料中的各类材质分别进行管控——即纸层需符合 GB 4806.8 纸制品要求,铝箔层需符合 GB 4806.9 金属材料要求。
新国标在管理理念和方法上借鉴了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但具体管控项目、测试条件和限量要求并不一致。以塑料成型品为例,新国标设有高锰酸钾消耗量指标,而欧盟 EU 10/2011 并不管控该项目。
因此,已通过欧盟合规评估的产品,不能直接认定满足 GB 4806 系列新国标要求,需按新国标逐项重新评估。
塑料粒子能否直接送检,取决于具体检测项目:
食品接触产品的合规性取决于材质、形状和使用条件三者的组合。同材质不锈钢制成炒锅和电热水壶,因接触食品类型不同,所选食品模拟液不同;同材质不同规格产品,因接触面积与体积比(s/V)不同,理化指标的测试条件也不同。
因此,即使材质相同,不同规格、不同用途的产品也可能出现一个合规、另一个不合规的情况。建议每款产品分别送检。
依据 GB 4806.1-2016 第 8.5 条,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终产品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或加印、加贴调羹筷子标志。标识主体是终产品,无需在每个部件上单独标注。
GB 4806.1-2016 第 8.4 条关于标识符合性声明的要求自 2017 年 10 月 19 日起实施。原料供应商应向下游传递 DoC 和产品标识,国家标准对 DoC 格式无统一规定,由企业自行决定,但内容必须包括:
如涉及知识产权保护不便透露物质信息,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实验室代为验证。中国食品工业协会食品接触材料专家委员会编制的《塑料食品接触材料供应链责任及符合性声明行业指南》可作为编制参考。
GB 4806.9-2016 第 5.3.2 条要求金属基材明确标示材料类型及成分,或以我国标准牌号或统一数字代号表示。
不锈钢牌号方面,GB/T 3280 对不锈钢牌号作出了规定,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不锈钢制品》明确引用的材料标准。虽然 GB/T 20878 也可用于牌号标注和化学成分分析,但两者对部分牌号的成分规定存在差异——例如 S30408 不锈钢,GB/T 3280 与 GB/T 20878 对碳(C)、镍(Ni)、铬(Cr)的含量要求均不相同。建议优先按 GB/T 3280 进行标注和成分分析。
变形铝及铝合金的牌号和化学成分按 GB/T 3190 执行。
迁移测试的食品模拟物、温度和时间选择遵循 GB 31604.1-2016:
送检时,企业至少应提供产品材质、能否重复使用、预期接触食品类型、接触温度和时间等信息,以便准确推荐测试项目和迁移条件。
Q:电饭煲内胆有 PTFE 涂层,金属基材不直接接触食品,还需要做金属测试吗?
A:需要。涂层不是有效功能阻隔层,金属基材的迁移风险仍需评估。依据 GB 4806.1-2016 第 4.2.2 条,涂层产品中各类材质材料均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金属基材和涂层需分别检测。
Q:蛋糕托这类复合材料纸,应按 GB 9683 还是 GB 4806.9 检测?
A:GB 9683 仅适用于纸、塑料薄膜或铝箔经聚氨酯和改性聚丙烯粘合剂复合而成的食品包装袋,适用范围有限。不属于该范围的复合材料纸,应按 GB 4806.1-2016 第 4.2.2 条,分别满足纸层(GB 4806.8)和金属层(GB 4806.9)的要求。
Q:产品已通过欧盟食品接触材料法规(EU 10/2011)合规,是否也符合 GB 4806 新国标?
A:不一定。新国标与欧盟法规在管控项目、测试条件和限量上存在差异,例如新国标对塑料成型品设有高锰酸钾消耗量指标,欧盟并不管控。需按新国标逐项重新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