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HS(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是一套由联合国主导、全球通用的化学品分类与标签标准,凡涉及化学品生产、贸易、运输或使用的企业,都应尽早按GHS要求制作SDS和安全标签,以符合出口目的国及国内法规的强制要求。
在GHS出现之前,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则在全球范围内并不统一。运输环节的物理危害和急性毒性分类,早已依据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UNSCETDG)的工作实现了基本协调;但工作场所和消费者领域的分类与公示要求,各国各行其是,甚至同一国家内部不同部门的要求也相互矛盾。这种碎片化状态既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也埋下了安全风险。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环发会议)通过的《21世纪议程》第19章,正式提出了建立全球统一化学品分类与标签制度的任务。具体工作由化学品无害管理组织间方案(IOMC)下设的化学品分类系统协调组(CG/HCCS)统筹协调,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和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小组委员会(UNSCETDG)分别承担危险公示、健康与环境危害分类、物理危害分类等核心工作。
1999年10月26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1999/65号决议将原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改组为危险货物运输和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专家委员会(CETDG/GHS),在保留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小组委员会(TDG小组委员会)的同时,新设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与标签制度专家小组委员会(GHS小组委员会)。后者负责维护GHS体系、推动实施并提供额外指导,同时保持系统稳定性以鼓励各国采纳。
GHS第一版于2002年12月通过,此后每两年更新一次。第五修订版(GHS Rev.5)于2013年出版。2014年12月12日,GHS专家委员会第七届会议通过了对第五修订版的一系列修正案,主要变化包括:
上述修正案以ST/SG/AC.10/44/Add.3号文件分发,并纳入2017年出版的第七修订版(GHS Rev.7)。
GHS本身是联合国层面的建议性文件,但已被欧盟(通过CLP法规1272/2008)、美国、中国等主要经济体转化为强制性法规。企业应重点关注:
Q:GHS标签和CLP标签有什么区别?
A:CLP法规(EC 1272/2008)是欧盟对GHS的落地实施,在分类标准和标签要素上与GHS基本一致,但部分细节(如特定M因子、附加标签要求)存在欧盟本地化差异。出口欧盟需按CLP执行,出口其他地区则按当地采纳的GHS版本执行。
Q:GHS标签多久更新一次?
A:GHS体系每两年修订一次,但企业无需每次修订都立即更换标签。应关注出口目的国法规的过渡期安排,在过渡期内完成更新即可。
Q:小容器也要贴GHS标签吗?
A:GHS附件7专门规定了小型容器的标签简化方案,允许使用可折叠标签或减少部分要素,但必须保留核心危险信息。具体以目的国法规为准。
Q:GHS分类和危险货物运输分类是一回事吗?
A:不是。GHS分类覆盖健康、环境和物理危害,用于工作场所、消费者和运输环节的公示;危险货物运输分类(TDG)仅针对运输环节的物理危害和急性毒性,两者分类标准有交集但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