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已强制实施GHS第三修订版,自2017年1月1日起,工作场所化学品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必须按GHS要求分类并制作标签和SDS;危险货物陆路运输则须遵守《澳大利亚危险货物规则》(ADGC)7.5版(2018年3月1日起强制)。
澳大利亚通过《工作健康与安全(WHS)法案》及其配套法规,在联邦层面确立了GHS标签的法律地位。该法案由示范法、WHS法规、示范行为准则及国家合规与执法政策共同构成,各州和领地通过采纳这些示范文书,使其在本地区具有法律效力。WHS法规已采纳GHS第三修订版,用于工作场所化学品的危害分类和危险公示(标签及安全数据表)。
六个州和地区已通过WHS法规实施GHS标签要求,其余三个司法管辖区预计于2017年内完成实施。在此之前,这些州已通过其他工作场所立法承认GHS标签的效力。
《澳大利亚危险货物规则》(ADGC)规定了通过公路或铁路运输危险货物的要求,由各州和领地立法赋予法律效力。该规则每两年更新一次,每个版本设有一年过渡期。最新版本为7.5版(2017年),与《联合国规章范本》第19修订版保持一致,并纳入了更贴近澳大利亚现行实践和条件的特定条款。
时间节点:
国际运输(海运、空运)则依据相应的国际法律文书、建议、守则和准则执行。
根据WHS法规,以下产品免于GHS标签要求:
经澳大利亚农药和兽药管理局(APVMA)注册的农业和兽医化学品,若已按APVMA批准标签要求标注,则只需补充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即视为部分豁免。
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过渡期,期间制造商和进口商可自行选择采用GHS分类体系或原有的有害物质/危险品分类体系。
自2017年1月1日起:
澳大利亚政策层面已原则同意采纳GHS第六修订版,但尚未确定具体实施时间表。相关企业应持续关注GHS标签法规的动态更新,以便及时调整合规策略。
Q:2017年1月1日后,旧标签库存还能继续销售吗?
A:可以。只要该化学品在2017年1月1日前已生产或进口,且当时标签符合原有规定,供应商可继续销售至库存耗尽,无需重新贴标。
Q:ADGC 7.4版和7.5版有何区别?
A:7.5版与联合国规章范本第19修订版对齐,并增加了更贴近澳大利亚现行实践的具体条款。2018年3月1日前两版均可使用,此后强制使用7.5版。
Q:化妆品和农药是否需要GHS标签?
A:化妆品、消费品、人类治疗剂等免于GHS标签要求;APVMA注册的农兽药产品若已按APVMA标签规定标注,只需补充危险说明和防范说明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