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欧盟的化学品,其SDS和GHS标签必须同时满足CLP法规(1272/2008/EC)和REACh法规附件II((EU) 2015/830)的要求,且自2017年5月31日起已强制采用新版SDS格式;分类上需优先采用特定浓度限值(SCL),并注意CLP与GHS在部分物理危害和健康危害类别上的差异。
CLP法规是全球第一部将联合国GHS制度转化为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区域性法规,其技术内容目前与GHS第五修订版保持一致。但CLP并未全盘照搬GHS最新修订版(第七修订版)的全部内容,主要体现在两点:
1. 未采纳的物理危害:GHS第七修订版新增的发火气体和退敏爆炸物两项物理危害类别,CLP暂未纳入。
2. 分类阈值的细化:CLP将分类浓度限值分为一般浓度限值(GCL)和特定浓度限值(SCL)。GCL与GHS中的“阈值”基本一致;SCL则是由生产商或进口商依据可靠科学资料设定,且法规附件VI已列出上千种指定SCL的物质。当组分存在SCL时,必须优先采用SCL。
示例:10%甲醛溶液的混合物分类
甲醛在附件VI中被指定了SCL。以皮肤腐蚀/刺激为例,若按GCL(GHS阈值)可能不触发分类,但按SCL(如≥1%即分类为皮肤腐蚀1B)则触发。因此,含10%甲醛的混合物必须按SCL进行分类,并在SDS和标签中体现相应危害。
此外,CLP还保留了欧盟原有法规特有的物理和健康危害小类,以EUH编号表述(如EUH014遇水激烈反应、EUH071对呼吸道有腐蚀),这些同样必须体现在SDS和标签上。
SDS的格式与内容由REACh附件II规定。现行版本(EU) 2015/830已取代旧的453/2010,并自2017年5月31日起强制执行。与GHS制度相比,新版SDS在以下方面有特殊要求:
所需资料/办理清单(SDS编制):
CLP法规对GHS标签的要素和尺寸有明确规定,与我国GB 15258类似,但细节更严格。
内容要素:采纳GHS六大要素——产品标识、信号词、危险说明、防范说明、象形图、供应商标识。
尺寸要求:CLP对标签整体尺寸设定了最小要求,但供应商可自行决定信号词、危险说明等字体大小,前提是不影响强制性信息的可读性。
欧盟是我国化学品出口的主要目的地之一。建议出口企业:
1. 准确理解CLP与REACh的差异,特别是SCL优先原则、PBT/vPvB评估义务、以及SDS第3部分更低的披露阈值(0.1%)。
2. 编制符合输入国要求的SDS和标签,不要直接套用国内GHS版本,需逐项核对CLP的特殊要求。
3. 善用ECHA官方分类清单:ECHA发布了包含139,652种物质的GHS分类清单(截至2018年4月16日,其中18,941种为官方统一分类),可作为分类参考。查询入口:ECHA C&L Inventory数据库(https://echa.europa.eu/de/information-on-chemicals/cl-inventory-database)。
4. 持续跟踪法规更新:欧盟法规和数据库更新频繁,建议建立定期跟踪机制,避免因法规滞后导致出口受阻。
Q1:CLP法规与GHS制度完全一致吗?
不一致。CLP基于GHS第五修订版制定,未采纳第七修订版新增的发火气体和退敏爆炸物;同时保留了EUH特有危害小类,并在分类阈值上引入SCL机制。
Q2:SDS中组分含量披露阈值是多少?
急性毒性1/2/3类及水生环境急性/慢性1类组分,含量>0.1%即需在SDS第3部分列出,远严于GHS和国标通常的1%。
Q3:PBT/vPvB评估是强制的吗?
是。根据(EU) 2015/830,SDS第2部分和第12部分必须明确给出PBT和vPvB评估结论,不能省略。
Q4:标签上的防范说明数量有限制吗?
有。除非确有必要,防范说明最多不超过6条,以避免信息过载影响可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