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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化妆品香料过敏原标签过渡期已到关键节点:企业现在核对什么?

欧盟香料过敏原标签过渡条件按Regulation 1223/2009附件III的具体物质行和脚注判断。2026和2028日期不是对所有成分、库存或生产批次的一体化豁免。

先给结论

欧盟《化妆品法规》附件III中,部分香料过敏原物质行带有过渡脚注,分别规定符合脚注条件的产品可投放至2026年7月31日、继续提供至2028年7月31日。过渡规则在相关物质行脚注,不在《欧盟委员会条例》2023/1545第2条第1、2款;不同条目条件有差异,不能把日期理解成所有旧标签、库存或制造批次的通用宽限。

这次变化是什么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1545修订《化妆品法规》附件III,扩充并调整需要在成分表中单独标示的香料过敏原条目。欧委会说明,涉及物质达到各条目规定条件时须作单独标示;对适用这些门槛的相关附件III条目,单独标示触发条件使用“超过”(exceeds)0.001%或0.01%;达到阈值与超过阈值不同。标示门槛不是该物质的安全或许可浓度上限。产品类别、口腔产品及其他条目限制须分别核对,不能把两个数字当作所有物质唯一规则。

单独标示的目的,是让消费者能从成分信息中识别相关物质。成分名称出现在标签上本身不代表产品不安全;同时,标签标示也不替代对配方中受限物质、允许用途和浓度条件的核查。

两个日期分别管什么

  • 2026年7月31日:该日期已过。对于附件III中带有相应脚注的物质行,脚注规定符合其条件的产品可投放至该日;这不是针对所有物质或产品的统一安排,也不能据此推导制造日期豁免。
  • 2028年7月31日:带有相应过渡脚注且满足其中条件的产品,可继续提供至该日。部分脚注还要求满足2023年8月15日适用的限制。应查现行合并文本Annex III对应物质行、脚注和后续勘误,再逐批核验;不得仅凭生产日期、库位或旧版包装认定适用。

判断某一批货物是否落入过渡安排,需要对照现行合并文本Annex III对应物质行脚注及该批产品实际供应链记录。具体交易安排、投放主体和产品状态可能影响结论,本文不替具体批次作法律认定。

企业现在可以按四步核对

  1. 锁定产品版本:按配方、香精原料规格、产品类型(留置/冲洗等)、销售国家和标签版本建立产品清单。
  2. 向供应链取得可核对资料:向香精/原料供应方索取与实际配方相对应的过敏原信息,并确认资料版本和适用的物质名称;不能仅凭“香精”这一总称完成标签判断。
  3. 对照附件III逐物质评估:核对物质身份、产品类别、浓度条件、单独标示名称及其他限制。边界或混合物情形由法规/安全评估责任人进一步判断。
  4. 单独盘点过渡批次:保存标签版本、配方版本、进口/供应链交易记录和首次投放市场的证据,逐批核验是否满足过渡条款;不满足或证据不足时,不把“2028年期限”作为继续销售的依据。

常见误读

误读一:2028年前生产的库存都能继续销售。日期条件不是“生产日”一项,关键是法规规定的投放市场状态及旧要求符合情况,须按具体批次记录核实。

误读二:只要成分表写了Parfum就足够。香料配方可能包含依法需要单独标示的物质;是否需要单独列出要按附件III和产品类别/浓度条件核对。

误读三:所有香料过敏原都套用同一个阈值。需查看法规附件具体条目及其适用条件。等于阈值与超过阈值不同;标示触发条件也不是配方许可限值。仍须逐物质查附件III各列、脚注及其他限制。

误读四:列出过敏原就意味着产品不安全。标签信息帮助消费者识别成分;安全性与限制条件需依据产品实际情况和法规另行评估。

常见问题

新要求什么时候开始影响首次投放? 附件III中带有相应过渡脚注的物质行规定,满足脚注条件的产品可投放至2026年7月31日;逐条目核验,不可概括所有产品。

2026年7月31日前已投放的产品可销售到2028年7月31日吗? 相关物质行脚注允许符合其条件的产品继续提供至2028年7月31日。脚注条件因条目而异,需逐批对照,不能理解成所有旧货自动延期。

留置类和冲洗类的阈值是多少? 只对符合相应条目范围的物质适用相应阈值;条文用“超过”时,等于阈值不等于超过。标示触发条件不表示许可浓度,须同时查看其他列限制及产品类型。

CosIng数据库能决定某个成分是否合法使用吗? 欧委会指出CosIng用于提供成分与法规状态信息,本身不决定某物质是否可用于具体产品;有约束力的限制以法规及附件为准。

上述FAQ为编辑按规则整理,不代表客户咨询统计。

对产品团队的实际意义

企业可把“配方资料、标签版本、供应链节点、目标产品类别”关联到同一产品记录,并将首次投放与继续供应批次分开管理。对已在欧盟分销链中的产品,尤其要能说明其首次投放时间、适用的标签版本和过渡条款所要求的条件。出现资料缺口时,应先补证并由相应法规、安全评估或责任人团队判断,不要以库存压力代替法规判断。

官方来源与引用边界

  • Commission Regulation (EU) 2023/1545,法规正文及附件: EUR-Lex 2023/1545 。Article 2规定条例生效;过渡脚注位于该条例Annex对Regulation (EC) No 1223/2009 Annex III所作修改中。应结合现行合并文本对应物质行与脚注核对。
  • 欧委会香料过敏原标签说明页: 欧委会香料过敏原说明 。页面说明两个日期和消费者/企业提示。
  • 《化妆品法规》现行合并文本(18 May 2026): EUR-Lex现行合并文本 。附件III应结合后续修订和勘误阅读。

本文解释一般规则,不判断任何具体SKU、进口/首次投放日期或库存批次是否合法。适用法规变化、官方过渡解释变化或产品配方/标签变更时应重新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