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RoHS报告不能直接替代包装重金属证据;应核对包装样品、组件覆盖、四项检测和铅镉汞六价铬合计不超过100 mg/kg的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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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EU) 2025/40 第5(4)条要求:包装或包装组件中,由物质带入的铅、镉、汞和六价铬浓度总和不得超过100 mg/kg。不是每种物质各自100 mg/kg。
RoHS针对其适用范围内的电子电气设备及相关材料限制,PPWR这里核对的是包装或包装组件。只有报告的样品对象、组件覆盖、检测项目、方法、批次和可追溯性与包装举证目的相符,才可能作为证据的一部分;不能因为产品已有RoHS报告,就推定纸箱、油墨、胶黏剂、金属附件或塑料包装已经符合PPWR。

图注:先确认报告覆盖的包装对象,再核对铅、镉、汞、六价铬四项浓度总和。
CTA标题:先核对样品对象,再决定报告能否复用
说明:回复关键词“重金属”,领取《PPWR包材报告核对表》。
按钮文字:核对包装重金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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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合规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或交易的法律意见。
四项重金属是分别不超过100 mg/kg吗?
不是,是铅、镉、汞和六价铬浓度总和不超过100 mg/kg。
包装和产品材质相同,可以复用RoHS报告吗?
需要核对样品身份、材料层、检测项目、方法和批次。满足证据目的时可以纳入证据链,但不能仅凭报告名称直接替代。
再生纸包装必须每批送检吗?
法规没有统一规定“每批必检”。再生原料可能带来波动,企业可按供应商能力、材料风险和变更记录提高抽检频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