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标志不是结构证据;应从主体材料、复合层、附件、油墨胶黏剂、颜色和目标市场回收体系开展DfR预评估,并保留自查不等于官方评级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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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等于。第6条要求从材料回收设计、分类收集、分选和规模化回收等条件判断。回收标志只是信息表达,不能替代包装结构和后续欧盟方法下的可回收性评估。
包装的设计可回收要求适用日为2030年1月1日,或相关授权法案生效24个月后,以较晚者为准。届时制造商按欧盟配套方法评价A、B或C级:A不低于95%,B不低于80%,C不低于70%;低于70%属于技术不可回收,不得投放市场(法定例外另行判断)。
2038年1月1日起,原则上只有A或B级可以投放,C级不再满足上市门槛。
应谨慎表述。委员会须制定设计可回收标准、评估方法和各包装类别条件。在配套规则未明确前,企业可以做DfR预评估和差距分析,但不应把内部自查或任意第三方结论宣传为法规最终评级。EN 13430可作为技术参考线索之一,但不是第6条配套法案发布前的法定替代评级。

图注:回收标志不能替代主体材料、复合层、附件、胶黏剂、油墨、颜色和目标回收体系的结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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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一般合规信息,不构成针对具体产品或交易的法律意见。
2030年一定从1月1日开始执行吗?
法规设置了“2030年1月1日或相关授权法案生效24个月后,以较晚者为准”的条件,应跟踪授权法案日期。
低于70%是否一定不能上市?
进入该门槛适用期后,低于70%属于技术不可回收,原则上不得投放;第6条的法定例外仍需按包装类别判断。
深色塑料一定不合格吗?
不能一概而论。颜色可能影响部分光学分选系统,但最终应按适用包装类别、目标体系和欧盟配套方法评价。